突如其来的血型报告,我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的

发布日期:2024-02-06 05:52    点击次数:95

夜幕低沉,吴先生紧握双拳,浑身颤抖,眼中冒火。桌子上摆着的那份体检报告单清楚地写着全家人的血型。他是B型,张女士是O型,而女儿的血型则是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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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知道,B型血和O型血无论如何也不能生出A型血的孩子。毫无疑问,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这突如其来的消息让他不知该如何面对。他浑身颤抖着,紧皱的双眉展开,嘴角露出自嘲的笑。他想,如果换做其他男人,或许早就回家质问了。

但他不想那么做,人到中年,他更在意的是家人在一起的时光,他宁愿相信这是一场误会。他不愿让一切变成欺骗。尽管心中充满了疑虑,他默默地将那张化验单放进抽屉里,再点燃一根烟。烟雾缭绕中,那些曾经的过往云烟和被刻意保存下来的美好回忆一幕幕呈现在他眼前。

吴先生年轻时因为忙着发展事业,婚事一直拖延。父母亲友都为他着急。直到他四十岁生日刚过,他的缘分才姗姗来迟,老乡为他介绍了张女士。第一次见面,张女士那清冷的笑容就吸引了吴先生。他迅速对张女士展开热烈的追求,送礼物送花,请吃饭。

转眼间吴先生跟张女士已经交往了半年时间,他吃惊地发现,自己为追求张女士竟花费了20万。他自幼家境贫寒,即便成为小老板,也从不乱花钱。这20万元对他来说,还是有些心疼的。但好在钱没有白花,张女士答应了他的追求。

但她也提出一个要求,婚后吴先生一定要把财政大权交给她管理,而且她有高消费习惯,她可以不计较吴先生的节俭,但吴先生也不能干涉她的高消费。吴先生喜出望外,说男人挣钱本来就是给女人花的,他没有意见。

二人在双方亲友的祝福下走入了婚姻殿堂。婚后,张女士生下一个女儿,中年得子的吴先生满面春风,慷慨给妻子买了一辆豪车,作为奖赏。幸福的日子总是过得很快,随着女儿渐渐长大,吴先生的心理包袱却越来越沉重。

他发现,女儿的容貌与他和妻子都没有相似之处。再联想到他们婚后没多久妻子就以早产之名生下女儿, 吴先生开始怀疑女儿的亲生身份。

隐忍多日的委屈和疑虑终于爆发,吴先生决定做一次亲子鉴定。事实证实了他的怀疑。吴先生的内心痛苦难言,但他还是坚定地带着女儿回家做出了决定。

回到家,吴先生悄悄地和女儿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了他的想法。吴先生默默地承受着巨大的伤害,然后决定质问妻子,为何要如此伤害他?为什么要给他养育了这么多年的别人的孩子?

吴先生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这些年来花掉的全部费用,另外还要给他15万元的赔偿。在丈夫的追问下,张女士承认她拿着吴先生挣来的20万元给一个健身教练,他们已经在一起很多年了,但女儿却不是这个教练的,女儿的生父是另有他人。吴先生简直要气疯了,他把张女士的谈话全部录音保存。然后提起了上诉。

郭叔叔观点:

1. 作为父亲,吴先生有权知道自己孩子的亲生身份。他的担忧和怀疑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亲子关系对于家庭的稳定和信任起着重要的作用。

2. 吴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家庭的利益。他与妻子在婚前有共识,财政大权交给她管理,但并没有隐瞒有亲子的事实。妻子的欺骗行为违背了他们的协议,使他损失了时间、金钱和情感。

徐叔叔观点:

1. 强调血缘关系过于重要的观念是迂腐和保守的。亲子关系不仅仅建立在血统上,更应该以关爱、陪伴和相互尊重为基础。吴先生应该更加关注与女儿之间的亲密关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血型。

2. 婚姻是复杂的,存在各种可能的误解和困扰。吴先生的决定离婚并要求赔偿是过于激烈的反应。他可以与妻子坦诚地沟通以解决问题,而不是立即采取断然行动。

对于吴先生的情况,作为律师,我建议他采取以下行动:

1. 根据亲子鉴定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先生可以作为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婚姻关系。

2. 吴先生可以要求法院追溯返还这些年来花费的全部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内实施重大欺诈行为,婚姻关系可以被撤销,并且诚实方可以要求返还婚姻期间的费用。

3. 吴先生可以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给他15万元的赔偿金。这是因为张女士导致婚姻破裂并伴有重大欺诈行为,给吴先生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损害,因此有权要求赔偿。

4. 吴先生的录音存档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审理时使用,以证明张女士的欺骗行为和对吴先生的伤害。

法律相关的主要法条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一方在结婚前以诡计包庇隐瞒事实欺骗对方结婚的,婚姻无效。对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八条:一方因对方的过错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准予。其中,对方实施重大欺诈行为、损害本人利益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后,对方还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对对方陈述、辩解和举证的事实或证据提出异议的,可以当庭提出,也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异议必须在庭审终结前提出。对方在发言中或书面材料中陈述、或提交的,视为其陈述、辩解或提供的证据同意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证据是用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的材料或者其他信息。当事人对证据的提供有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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