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杠杆合法吗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股票杠杆合法吗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 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修 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件。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 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 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畅39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盈87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华商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核心引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 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 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添利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卓越成长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品质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源三个 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300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鸿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安远 稳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核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逸养老目 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创新医疗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利欣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机遇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品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安恒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数字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融享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华商中证A5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苏金奎:董事长。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董事,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计划财务 总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曾 就职于化学工业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曹锋:董事。男,研究生。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 席,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 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贺强:董事。男,本科。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 部总经理,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主东路营业部部门经理、中山路营业部 总经理、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发展 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曾就职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泰柯玛有限公司。   钱宁波: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保全部总经理。曾就职于成都市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 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陈亚禹: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曾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曾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就职于蚌埠坦克学院、共青团安徽省凤阳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 行、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银行。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组长、济南空天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重型 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科员,财务部科员、科长、 副处长、部长,党委委员、董事。曾就职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济南 分公司。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定西服务部经理,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天水市信托投资 公司。   刘志军: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兰州财经大学教授,兰州黄河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克拉玛依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 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菠阳: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 院教授、产教融合部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联合数据研究中心副主 任,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纳尔顿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曾任 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   王珏: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教师,中英FDI研究所所长,国际商务系系主任, 国际商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   张涵: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山东文泉坤 园律师事务所讲师。曾任山东政法学院科员。   胡海全:监事会主席。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内核部总经理,甘肃宏良 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合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风控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曾就职于兰州平板玻璃厂、甘肃华联会计 师事务所、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王泽龙:监事。男,本科,助理会计师。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经理,曾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经理。曾 就职于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天津银行成都分行。   宋锋:监事。男,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 理、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监事、济南兴鲁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 表人、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监事、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监事、山东济钢气 体有限公司监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鲍亨钢铁(越)责任有限公司董 事、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科员、副科长、 科长、部长助理、副部长。曾就职于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   程蕾:职工监事。女,本科。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童立: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易金剑: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中级 经济师。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杰迈晶 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IBM(中国)、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小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年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所 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王华:副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4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混合资产 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 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公 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研 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年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 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陈杰: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男,管理学硕士。2018 年9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曾就职于中国冶金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会计;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 收益部常务副总经理。   姜丽荣: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男,经济学硕 士。2022年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职员、非银同业部负责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机构部副总监、机构部总监。   秦哲: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男,工程硕士。2007年8月加入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营保障部员工、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曾就职于深圳逸新计算机开发公司,任软件开发部程 序员;深圳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金融软件中心项目经理。   陈杰:男,中国籍,管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7年3月至2007年9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就职于中国冶金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任财务部会计;2007年10月至2009年11 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09年12月至2016 年5月,就职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7 年3月,就职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2017年5月至 年9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年2月23日起至今担任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王华: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杰:简历同上。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童立:简历同上。   孙志远: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简历同上。   邓默:简历同上。   童立:简历同上。   高兵: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基金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陈杰:简历同上。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中原: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厉骞: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杨:简历同上。   (4)公司FOF业务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配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他法律行为; 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通知基金托管人;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 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 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 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杨宁   电话:025-585878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 100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 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 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 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 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 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ticsf.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2)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13)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1 层 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8)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0)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2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om   (2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2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服电话:95788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sxzq.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2793 号)文注册。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 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 不定期。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 2023 年 2 月 23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下同)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 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 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对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投资人缴纳申购 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以下                   以下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以下                   以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 入基金财产。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销售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 应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二十五天,对应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500-0=10,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产净值。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结合国家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运用久 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债 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等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 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本基金所定义的信用债券包括:非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将投资外部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级的信用债及资产支持 证券,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证券的选择和行 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 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券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 优化组合。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 AA+级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 为 0-50%,AAA 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50%-100%。评级信息参照资信 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   其中,非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其他无债项评级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 主体信用评级。如出现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 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 回款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投资 过程将结合账户内债券潜在信用风险、流动性等情况综合考量,通过购买对应信 用衍生品全部或部分覆盖配置相应债券的信用风险。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衍生品; 面值的 10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 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全 价(总值)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 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 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361,110,601.96            93.35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3,659,211.90             34.73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罚款 80 万元。 全管理不足、灾备管理不足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 160 万元。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②                                                   ④ 基金成立日至 2023/12/31   2.08%    0.04%        2.01%    0.04%     0.07%    0.00% 基金成立日至 2024/09/30   4.82%    0.05%        4.75%    0.06%     0.07%   -0.01%        注: (1)本章业绩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列示。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详见“三、基金管理人”。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3 年 2 月 23 日。   ②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 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 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金份额发售公告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出现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 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 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 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 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 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 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赎回款 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情 形,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 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规定。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 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启用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 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的交易转让过程中, 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 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 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 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3)投资策略风险和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在结合分析宏观、微观分析和市场失衡的特点选择具体的投资 策略过程中,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 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是指由于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 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 隐含的风险。  (4)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限责任; 规则;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 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类别的设置;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 条第 2)款、第(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邮政编码: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日期:2007 年 0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4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 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 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 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品种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品种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衍生品; 面值的 100%;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开展关联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对外披露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为准。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违法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完整将关联交易名单提供给对方并保持持续及时更 新),基金托管人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 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而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且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开展交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 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提前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双方 认可的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双方 认可的形式回复基金管理人,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 的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 资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 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 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定期存款协议中约定定期存款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 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基 金托管专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 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 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和持有人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行。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 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等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微信及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息 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息。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电话热线:4007008880,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一次披露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最低转换份额限制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鸿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度第一次分红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             更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             变更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鸿       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构客户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作关系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鸿       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机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构客户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         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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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截至11月6日,全国玉米淀粉企业淀粉库存总量85.4万吨,较前一周增加3.00万吨,周增幅3.64%,月增幅7.42%,年同比增幅36.42%,近1个半月以来一直处于至少四年以来同期最高水平。(Myst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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